收购方擅自压低收购价格,农户可以拒绝交货吗?|田间说法
《田间说法》聚焦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农民朋友答疑解惑,让法律条文走出书本、走进田间。本期聚焦的问题是:在交易过程中,收购商擅自压低收购价格,或是变更之前的约定,农户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要求索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新芳表示,收购方擅自降低收购价格、变更交易约定,存在恶意或主观故意的,农户有权拒绝交货并要求赔偿。
农产品收购合同属于典型民事合同,收购方单方降价或变更约定,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典型违约行为。农户作为守约方,有权行使先履行的抗辩权,可以拒绝按照变更后的条件交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若收购商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农户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收购商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