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官网关于公布2025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农业强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大发”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以精准高效执法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我厅2025年部署开展了“春耕护农”“绿剑护粮安”、农资打假、种业监管执法等专项执法行动,各地锚定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核心目标,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畜禽屠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关键领域,紧盯种子套牌侵权、农药兽药违规经营、农资进村“忽悠团”、网络违规销售农资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和溯源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了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引导执法人员忠诚履职、提质增效,我厅从2025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中遴选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5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大发体育官网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南宁市横州市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农药案
2024年11月21日,大发体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横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严重违法。经执法人员摸排核查,于2025年2月13日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仓库存放大量禁用农药产品及成品“药肥”,涉案产品达5000余吨;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22个农药样品抽样送检,其中7个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假劣农药,涉案金额1915886.5元,违法所得1856491元。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发体育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桂林市灵川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3月,灵川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灵川县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永翠靓®8%胺鲜酯柠檬酸盐”农药,经登记证持有人陕西某公司确认,并非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假农药。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假农药30件(600瓶),销售26件(520瓶),退货76瓶,库存4瓶;另购进销售“花果翘”8%胺鲜酯柠檬酸盐农药4件,涉案货值20464元,违法所得2033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三节“农药管理”序号33“经营假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灵川县农业农村局经局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永翠靓®8%胺鲜酯柠檬酸盐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的“永翠靓®8%胺鲜酯柠檬酸盐”农药4瓶(2000克)、没收违法所得20332元、罚款10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柳州市鹿寨县谢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5年3月7日,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鹿寨镇谢某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门店内摆放有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丰产牌®氧乐果”。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证号:农药经许(桂)45022320054),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资质。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依法下达扣押决定书,扣押涉案违法经营农药,并制作《扣押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三节“农药管理”序号33“经营假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鹿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丰产牌®氧乐果”2件共40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河池市金城江区潘某某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2025年10月29日,金城江区农业农村局在金城江区东江镇龙友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潘某某的果园内丢弃有农药包装废弃物,未按规定及时回收。
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金城江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5:贵港市平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芋头种子案
2025年4月15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抖音商城店铺“广丫头荔浦芋头种植合作社”购买的芋头种苗无标签,商家涉嫌销售假种子,并附相关投诉材料。
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抖音商城店铺“广丫头荔浦芋头种植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为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的芋头种苗仅附带《芋头种植说明书》,未按规定粘贴种子标签。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后核实,当事人销售经营的无标签荔浦芋头种子属于假种子,违法所得700.27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4“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裁量基准,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2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梧州市万秀区梁某农资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5年3月,梧州市万秀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梧州市万秀区梁某农资店经营、推广的“万晟耕耘白糯”和“圣尼亚甜加糯668”玉米种子,未向当地大发体育门申请备案,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广西品种审定编号或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经立案调查查明,上述两种玉米种子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且未在广西进行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当事人共销售该两种种子211包,库存19包,涉案货值金额231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7“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主动追溯已销售种子并退还货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万秀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万晟耕耘白糯”玉米种子和“圣尼亚甜加糯668”玉米种子,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的19包种子、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5年4月,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蒙山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其生产经营的两个批次“美香两优晶丝”水稻杂交种,发芽率分别仅为37%、33%,既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低于种子标签标注的80%。
经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涉案种子总数量189.5千克,其中已销售180千克、库存9.5千克,涉案货值金额8338元,违法所得792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5“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桂林市兴安县某农资店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案
2025年5月13日,兴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安县某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种子销售区柜台上摆放的3种玉米种子(种旺®兴科糯2008玉米种子3袋、航城种业花甜糯3号鲜食玉米种子4袋、航城种业华甜鲜食玉米种子1袋),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种子审(认)定编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品种审定证明材料。
经立案查明,上述3个玉米种子系当事人从兴安县某种子服务部拿来,想给农户试种和为第二年推广作打算,尚未销售,且无法提供进销发票。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7“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裁量基准,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推广的种旺®兴科糯2008玉米种子3袋(200g/袋)、航城种业花甜糯3号鲜食玉米种子4袋(25g/袋)、航城种业华甜鲜食玉米种子1袋(15g/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贺州市八步区某化肥销售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2025年6月13日,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匿名举报,反映信都镇新兴村有人销售疑似质量问题肥料。6月17日,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对贺州市八步区某化肥销售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铵态氮压粒肥43.2吨(1080袋)。该产品未标注肥料登记证编号,该化肥销售店亦无法提供相关登记证。经“农查查”APP查询,确认涉案产品未取得登记。经立案查明,该化肥销售店自6月12日起购进涉案肥料47吨,已销售3.8吨,违法所得3562元,货值金额2516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情节,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819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梧州市蒙山县谢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2月12日,蒙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蒙山县新圩镇谢村太岁组现场查获谢某驾驶货车销售肥料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车上载有两款标称广西某复合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BB掺混铵态氮压粒肥料”,净含量分别为25kg(20包)和50kg(11包),合计31包。上述肥料产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肥料产品的登记证明,涉案货值金额为840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谢某属初次违法,案发后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肥料未实际售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蒙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钦州市钦南区张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7月,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农资店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查明,钦州市钦南区张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涉案肥料产品共计0.45吨,货值18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玉林市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4月24日晚,大发体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自治区、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玉林市某生猪私宰点开展突击执法检查。
现场查获正在实施私屠滥宰的犯罪窝点,扣押正在屠宰的生猪、屠宰工具一批及储藏私宰肉的冷库,公安机关当场对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共查获生猪产品7765千克。经立案调查核实,陈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16.473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发体育官网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陈某等9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合计35.7万元。
案例13:梧州市某家畜定点屠宰厂未遵守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案
2025年3月14日19时,梧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长洲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梧州市某家畜定点屠宰厂未查验车牌为桂D****1运输车辆上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就允许入厂,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梧州市长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车牌号桂D****1的运输车辆载有生猪4头,于3月14日未经查验登记即进入该生猪定点屠宰场,且该运输车辆运载生猪的耳标信息与当天进场的车牌号桂K****7的运输车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信息一致。经公安机关协查追踪发现,车牌为桂D****1、桂K****7车辆起运地不一致,且车牌为桂K****7运输车辆的起运地多次与当日持有动物检疫证明标注的起运地(县辖区)不符,所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多为某镇官方兽医龙某开具。
当事人未对生猪进厂进行查验登记,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六节“生猪屠宰管理”序号7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处罚裁量基准,梧州市长洲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对梧州市某家畜定点屠宰厂罚款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许某罚款20000元,对现场值班人员陈某罚款20000元。对车牌为桂D****1、桂K****7车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并将非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14:玉林市北流市党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向北流市农业农村局移交了党某某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线索,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于当日对党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党某某于2018年至2023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进“三痢过奶王”“三过奶宝”“热感瘟痢康”“仙女撒痢宝”“母康仔猪壮”等假兽药进行销售,且无法查证核实涉案兽药货值金额。党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二节“兽药管理”序号11“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处罚裁量基准,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党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党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来宾市象州县某牛蛙养殖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5年1月24日,象州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指出象州县某牛蛙养殖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牛蛙养殖,并在其仓库中查获相关人用药品,要求依法查处养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用药行为。1月26日,象州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养殖场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养殖场技术员罗某某于2024年9月初从广东某养殖医药公司购进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甲噁唑片”以及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葡醛内酯片”等三种人用药品,并将上述药品用于牛蛙的消炎和护肝。其中,“阿莫西林胶囊”已使用40盒,使用方法为拆开胶囊后将药物拌入饲料并全池投喂;其余两种药品尚未使用。所有未使用的人用药品已于2024年10月16日退回原购进公司。
该牛蛙养殖场擅自将人用药品用于牛蛙的疾病防治,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二节“兽药管理”序号18“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裁量基准,象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牛蛙养殖场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贺州市平桂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7月14日,平桂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荔枝种植园,对正在采收、销售荔枝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7月29日,平桂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荔枝种植园,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所销售的荔枝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平桂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南宁市西乡塘区黄某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5年1月23日,大发体育依托“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排查线索,对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黄某某农户种植的芹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芹菜毒死蜱含量为1.11mg/kg、1.34mg/kg,远超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0.05mg/kg),且毒死蜱为国家明确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经查明,当事人黄某某存在使用国家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问题芹菜尚未流入市场销售,当事人黄某某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已主动对问题芹菜进行铲除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扩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主动整改等情形,大发体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5“关于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大发体育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北海市合浦县周某某在豇豆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5年4月12日,合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石康镇太平村对周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毒死蜱”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提出异议后,4月18日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5月12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曾使用同一台大型喷雾机先后为果树喷施“毒死蜱”及为豇豆喷施其他农药,因未彻底清洗器械导致豇豆受到“毒死蜱”污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5“关于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合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元。
案例19:钦州市浦北县郑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3月25日,浦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函件反映郑某某于2024年6月3日出售的荔枝经检测发现除虫脲项目不合格,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6“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浦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6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桂林市灌阳县王某某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2025年5月22日,大发体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桂林市灌阳县农业农村局、交通局,在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莫家村村口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对行驶至该路段的湘06-E4812拖拉机进行执法检查。经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农业农村事务中心去函查实,车主王某某使用的拖拉机号牌“湘06-E4812”牌证为假牌及对应的行驶证为伪造证件。当事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序号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大发体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1份、牌照1副,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贵港市平南县彭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和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案
2025年12月4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与平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时发现,当事人彭某操作贵09-D5690拖拉机满载木材,该机挡风玻璃未粘贴有检验合格标志。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和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关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和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被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本次属于二次违法,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序号5“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裁量基准,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处罚款400元,对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处罚款400元,对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处罚款250元。
